一、出台背景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正式实施,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8 号),我市决定制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按照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最终完成了《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的制订。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分7章31条,具体有3方面内容。一是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和补偿安置方式。二是明确征收土地程序。细化并明确了用地报批前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明确了征地补偿、批后公告、补偿决定和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程序。三是明确征地补偿。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相关制度。具体内容有:
1.明确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龙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将我市征地补偿划分为一个区片。
2.关于征地主体和部门职责。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所有程序主体均为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实际,龙港市作为国家新型城镇化改革试点,实行不设乡镇(街道)一级人民政府,直接市管村居的扁平化管理模式。本管理办法明确,征地主体为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为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具体做好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组织实施等征收土地具体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启动公告、补偿公告和批后公告,及落实征地政策等工作。
3.关于征收土地程序。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程序调整较大,从原征地程序中征地批前“告知、确认、听证”,批后“两公告一登记一批复”,本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征收分14个步骤,具体为:⑴拟定《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公告10个工作日;⑵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信息;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备案;⑷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30日;⑸取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回执函;⑹根据听证申请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征地听证;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后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⑻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⑼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未签订的协议说明情况,并履行补偿安置决定程序;⑽落实征地补偿费用;⑾进行征地报批;⑿取得征地批复后,拟定《土地征收公告》,并公告10个工作日;⒀核定参加社保名额,按要求支付征地补偿费用;⒁及时进行交地等。
4.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往先完成土地部分的征收程序,再对地上的房屋按国有土地上的拆迁条例实行征收拆迁。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纳入征收和补偿,具体程序纳入征地程序。本管理办法将农村村民住宅等房屋的征收拆迁程序一并纳入到土地征收程序中,并要求在土地征收前签订拆迁协议。
5.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我市已专门研究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同时规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预留政策调整空间。
6.关于青苗及其他地上附作物补偿。本管理办法将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实行按实补偿方式进行补偿,尽可能罗列实行包干的内容,对于表格中未尽事项,参照相近物种价格标准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调查评估进行补偿。
7.关于留地安置。本管理办法取消了原安置留地用于二产返还8%和三产6%的安置模式,保留了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每亩核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安置模式。拓宽了留地安置指标的处置方式,因安置项目用地规划选址难以落实等原因,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大会同意后自愿放弃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根据被征收耕地所处区片,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折算为货币安置。
8.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本管理办法明确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核给社保名额数量、建立社保专项基金的问题。同时,明确实行“人地对应”政策,严禁参保名额非法转让、买卖。
三、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