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充分利用我市乡村旅游资源,坚持以民为本、倡导绿色环保、弘扬地方文化、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共生共赢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民宿富民的统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民宿设立条件。单栋房屋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2、民宿建筑要求。需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
3、治安安全。民宿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做好旅客身份信息采集、传输工作。
4、卫生安全。公共场所以及客房、卫生间等环境清洁及卫生要求严格按照卫生规范执行;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符合卫生安全管理其他相关要求。
5、食品安全。用于食品经营相关材料、设备等需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工作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符合食品安全管理其他相关要求。
6、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民宿所在地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符合环境保护其他相关要求,加强环境保护。
7、消防安全。民宿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等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的文件要求做好落实。
8、民宿设立与监管。民宿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后方可对外经营。
9、政策扶持。具体奖励办法详见《龙港市支持民宿产业提质富民的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10、法律责任。明确了民宿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违法违规者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其他说明
实施时间问题: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将作相应调整。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港市委宣传统战部;联系电话:0577-685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