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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龙港市龙港二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三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情况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 12- 04 18 : 46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被补偿人:

《龙港市龙港二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三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期满,期间收到反馈意见2份。根据《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相关问题说明及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予以公告。

一、征求意见收集的问题情况

征求期间,共收集到以下2条意见:

1.关于对1992-1999年,在曾经是父辈宅基地上修建的满足一户一宅的房屋,使用至今,村集体无异议的,当时政府未登记或处罚的,应确认为可补偿房屋。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中对农民房地一体确权的权益保护的要求和精神。

2.为了避免房地产市场价格虚高,以及安置户流入鳌江等处购房,为了使新城房子卖的好卖的快,加速新城发展,建议取消货币安置。

二、是否采纳及情况说明

(一)第一个意见的情况说明

我市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2020年5月我市已制定《龙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试行)》,对92年后至98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房屋是否给予认定安置补偿进行了说明,并分类设定了前置条件。特别对该类型房屋是否审批和处罚明确了要求,未经登记和未经处罚的房屋不符合《办法》相关规定。意见反馈人引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文件的规定,但该规定只适用在房屋的原始登记和房屋的普查,并不适用于房屋征收的规定。为此,该建议不予以采纳。

(二)第二个意见的情况说明

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模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之规定,货币补偿方式为被补偿人的法定权利,征收部门在实施补偿过程中需依法贯彻执行,是否选择货币补偿,主要取决于各被补偿人的意愿。为此该建议不予采纳。

三、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鉴于《龙港市龙港二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三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并未提供本方案违法违规依据,本方案不作修改。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龙港市龙港二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三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为准。

附件:龙港市龙港二桥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三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修改稿).pdf

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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