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龙港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
为推进龙港市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龙港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批复》《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称违法建筑,系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建筑和违反规划建筑。
违法用地建筑,是指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
违反规划建筑,是指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林业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违法建筑的处置主体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指导、协调和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为违法建筑执法机关。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违法建筑调查处置及善后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依法责成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三、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
(一)依法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
1.违法用地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2)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3)2020年7月29日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4)侵占交通主干道、河道(保护管理范围线)、消防通道等,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整治的;
(5)在已征收、征用或待拆迁地块建设的;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2.违反规划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3)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合理误差范围的。
(4)建设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各类形式建筑的;
(5)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的;
(6)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7)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以及临时用地上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整体建筑;未按照许可规定建设部分与合法部分能够区分的,且拆除不会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拆除违法建筑部分。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予以没收:
1.非法占用土地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违法建筑;
2.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在建筑结构上具有整体性,拆除违法建筑将严重影响整体建筑结构安全的;
3.拆除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4.拆除可能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5.拆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其他不宜拆除的情形。
上述第二、三项情形认定应当由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做出鉴定结论。
违法建筑无法实施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没收。
(三)符合下列情形,通过整改符合土地、规划等相关要求并经行政处罚的,可补办合法手续:
1.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通过整改后符合许可内容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
2.符合规划审批条件,但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
3.用地合法的个人建房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拆改建,但符合危旧房拆改建的政策的;
4.因公共利益整体拆迁,但尚未完成规划审批手续的;
5.其他经职能部门认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的,可暂缓拆除:
1.2013年10月1日前建成且满足消防安全和建筑结构安全的违法建筑。
2.具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或者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获得保障或者未落实住房过渡措施的;
3.具备分户建房条件或者居住用房未达到我市规定标准,其违法建筑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且拆除后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的;
4.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筑,暂时不宜进行拆除的;
5.公益性质的市政配套设施,包括治安岗亭、公共厕所、通讯设施发射接收塔、基站、配电房以及医院配套医疗用房、公安交警部门应急处置场所、学校室内操场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用途建筑,拆除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直接影响的;
6.其他可以暂缓拆除情形。
满足暂缓拆除条件,但存在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第3目的,不列入缓拆范围。
违法建筑暂缓拆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暂缓拆除情形消失的,应当予以拆除;符合补办条件的,依法予以补办。暂缓期限届满,暂缓拆除情形仍存在的,应当再次审核认定。
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征收时不予补偿,但已补办合法手续的除外。
四、违法建筑的处置
(一)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
没收的违法建筑经安全监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由违法建设执法机关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所得款项上缴财政。
1.公开拍卖。拍卖价格须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回购。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无法分割的,当事人要求回购的,可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回购。
3.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
(二)采取改正措施可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违法建设执法机关会同资规、审批部门联合审查,依法补办手续。
1.联合审查。违法建设执法机关牵头组织联合审查,并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会同资规、行政审批等部门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2.补办登记。符合补办条件的,由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处罚完结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交后,可依法予以办理不动产证。
(三)违法建筑的拆除
1.督促自行拆除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抄送违法建筑所在社区,社区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2)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抄送当事人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纪委监委部门,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3)当事人为企业的,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4)当事人为社会团体、宗教团体的,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抄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5)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应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抄送当事人所在单位及纪委监委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2.代为拆除
(1)代履行:对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代为拆除;对侵占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违法建筑,当事人不拆除的,可以依法立即代为拆除。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2)委托拆除:当事人自愿拆除违法建筑但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组织拆除。委托拆除应当签订委托拆除协议。
3.强制拆除
(1)在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申请代为拆除的,由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根据市人民政府责成决定或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联合有关部门、社区依法强制拆除。
(2)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事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安、卫生、供电、供水、通信、物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五、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
(一)公安部门对破坏查封现场、阻碍强制拆除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审批、税务、应急、公安等部门不得为申请将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三)社区应当建立违法建筑网格化巡查机制,落实巡查责任,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建筑违法行为应及时报告执法机关。
(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在违法建筑处置完毕前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通过对建筑材料、施工人员的出入管制及其他有效办法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社区或执法机关。
(六)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暂行办法履行职责,或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阻碍拆违等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7月6日起施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