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港政复〔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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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温港政复〔2022〕21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胡碧群,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龙资规鉴字〔2022〕第103号《督促解危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6月3日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龙港市民安路106号国有土地上拥有一套五层楼,面积约为278.45平方米。因“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案涉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 2022年5月29日被申请人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作出涉案《通知书》,将申请人房屋定为“D级危险房屋”,要求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并于2022年5月31日前人员全部撤离,期满将停止供水、供电。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通知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本案中,申请人本人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从未针对案涉房屋提出过危房鉴定申请,被申请人所述浙江中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编号:浙中晨司20220158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无事实依据,不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但申请人作为龙港市民安路106号的房屋所有权人,并未申请危房鉴定,所以本次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使用权人,其申请危房鉴定主体不适格。同时,该危房鉴定报告也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对其居住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的事实并不知情。(二)2021年6月,案涉房屋因“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案涉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过低,申请人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2年5月在对包括申请人房产在内的房产进行征收过程中,因对申请人相邻村民的房屋进行拆除及施工过程中造成申请人的房屋墙体损毁。即使申请人房屋为危房,也是因为被申请人的侵害所造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通知书》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一)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受理申请;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3.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6.签发鉴定文书。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通知书》所依据的鉴定结果,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不应作为被申请人出具《通知书》的合法依据。(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通知书》,未记载任何的复议、诉讼救济途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严重违法。综上,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通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涉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涉案房屋经鉴定为D级,通知其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并撤离。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故被申请人送达《通知书》的行为并未直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对涉案《通知书》提起的复议申请应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即使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通知书》亦符合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1.被申请人有权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涉案房屋存在倒塌的重大险情,故被申请人委托浙江中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危险性鉴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通知书》符合职权法定。在收到涉案《鉴定报告》后,被申请人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涉案《通知书》。3.涉案《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经鉴定涉案房屋系D级危房,鉴定机构提出“涉案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构成整幢危房,建议立即采取腾空处置,整体拆除,避免人员财产损失”的建议,涉案《通知书》内容系依据鉴定结论作出,符合法律要求,且内容合理。4.涉案《通知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涉案《鉴定报告》后,于2022年5月29日作出了涉案《通知书》,并于当日送达至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根据涉案房屋的现状依职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9日作出涉案《通知书》,载明:“陈吉平:本机关接到浙江中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位于龙港市民安路106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号:浙中晨司20220158),该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应“立即停止使用”)。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应立即停止使用,2022年5月31日前人员全部撤离,期满将停止供水、供电,禁止人员出入”,并于当日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后不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了撤销涉案《通知书》的决定,并予以送达。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提交的《督促解危通知书》、《鉴定报告》、现场送达视频以及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因此,虽然《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但由于浙江省已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授予有关行政机关危房鉴定申请权,故被申请人提起危房鉴定申请,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为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其所作出的涉案《通知书》,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但被申请人并未告知申请人的相关救济方式或救济途径,该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程序正当性要求,属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进行自纠,于2022年6月28日撤销了涉案《通知书》,故仅确认其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龙资规鉴字〔2022〕第103号《督促解危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