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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港政复〔2022〕33号

发布日期: 2023- 08- 15 12 : 43 浏览次数: 字体:[ ]

龙港市人民政

行政复议决定

 

                                温港政〔202233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缪朝阳局长

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2022年6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在天猫平台店铺“天猫特价工厂店”花费4.9元购买“疫情防护口罩”一份,于2022年3月21日签收,收货后发现问题,于2022年4月11日在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4月21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得知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说明,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图片可以证实商家产品存在的相关问题。但被申请人称接到该举报单后执法人员于2022年04月13日依法对该公司实施检查。经查,该企业于2021年12月16日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此属于典型的形式回复,故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6日依法将商家列入经营异常,但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在拼多多平台仍能买到商家的产品。事实证明将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开未影响商家非法经营,疫情期间销售不合格口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负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因无法联系上商家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却并未影响其继续违法经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个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其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找不到商家不于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提起涉案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告知立案情况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实名反映的举报事项(举报单编号1330385002022041100883076)。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温州巨利富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上中村390号检查。通过核查发现现场未经营,被举报人温州巨利富日用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6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规定,答复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并答复,告知被答复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详细阐明了理由。二、申请人购买行为非正常消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作为购买人,其行为已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称的生活消费,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从购买动机上看,申请人是为了获利;从购买行为上看,申请人明知产品存在瑕疵而依然购买;从购买标的上看,申请人购物是为了固定索赔证据,且购买的都是低价物品;从购买结果上看,申请人损坏商家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从购物后的纠纷形式上看,申请人一般通过电话或函件等方式不与商家或投诉机关直接接触,多采用邮政平邮,重复投诉,内容格式用语惊人一致,程序套路相似自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于2017年3月15日上线以来,截至2022年6月30日,申请人周桂芹在全国各地举报1936次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作为索赔依据,多处购买,多地购买,知假买假,然后向商家索赔,在达不到目的的情况下,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工具,以投诉举报作为惯用手法而向商家要挟获利,已经明显超越了普通消费者的概念,其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得当,程序合法。申请人周桂芹异地多次购买,多地购买,重复购买,知假买假,其购买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指的消费行为,其本人也不属于本法所称的消费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请贵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022年3月18日在天猫平台店铺“天猫特价工厂店”花费4.9元购买“疫情防护口罩”一份,于2022年3月21日签收,收货后发现问题,于2022年4月11日在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4月2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得知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不立案告知,载明:“告知内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龙港市市监局接到该举报单后,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对该企业实施检查。经查,该企业于2021年12月16日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人不服该告知行政行为,提起涉案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举报详情单、身份证明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内部审批流程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申请人在全国多地有近两千余次的频繁举报记录,经结合本次涉案举报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及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申请人购买方式的表述前后不一,表明申请人存在恶意维权的事实,显然申请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立法保护的“普通消费者”身份属性。其次,被申请人已依职权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核查处理,调查情况证据确实充分,并依法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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