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财政局关于催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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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截至2024年1月29日,经税务部门催报催缴仍有99户用人单位未申报2022年属期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附件),无欠缴数据。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请相关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所缴款项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特此公告。
附件:
龙港市财政局 2024年1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