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印刷行业合规指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总体目标和法律依据】 为引导印刷行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预防合规风险,维护印刷行业良好秩序,保障印刷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印刷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印刷企业经营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依法在本市内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取得营业执照的印刷企业以及从事印刷行业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上述印刷企业以及从事印刷行业人员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约束性规定的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印刷行业以及从事印刷行业人员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承担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经营,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印刷企业和从业人员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经营管理活动。 合规指引包括整体指引和专项指引。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独立客观原则。印刷行业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的运行不受任何不当的干扰和压力;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人员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二)全面性原则。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全市印刷行业各业务领域、各企业和全体从业人员,贯彻印刷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环节、全流程。 (三)实用性原则。合规工作要结合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发展状况等实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善流程涉及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责任制,明确合规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小微印刷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指引,建立切实可行的合规管理机制,实行合规生产和经营。 第二章 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 第五条 【企业合规管理】 印刷企业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一节 市场准入及五项制度 第六条 【市场准入】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风险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将被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五项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五项制度”,即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风险点: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除被责令改正外,将受到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节 核验备案 第八条 【图书、期刊】 印刷企业在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省外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风险点:印刷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按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或者履行备案义务的,将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受到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风险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而未核验准印证、批准文件的,将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受到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宗教用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风险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而未核验准印证、批准文件的,将被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核验】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风险点:印刷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将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风险点:印刷企业在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将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出版物】 印刷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侵犯出版物的知识产权,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风险点:印刷企业存在盗印,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等行为的,将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受到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得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 (风险点:印刷企业在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时未遵守上述规定的,将被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包装装潢印刷品成品、半成品等】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风险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节 劳动用工 第十六条 【书面劳动合同】 印刷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风险点:印刷企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十七条 【试用期工资】 印刷企业与劳动者约定适用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印刷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印刷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风险点:印刷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印刷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将被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印刷企业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节 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密闭措施】 可能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印刷生产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风险点:印刷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废气超标排放的,将被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十九条 【大气污染物检测】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风险点:印刷企业违反上述规定,未对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并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将被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风险点:印刷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将被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 印刷企业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风险点:印刷企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将被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六节 安全生产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印刷经营场所应当确保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停安全,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风险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 印刷企业应当确保防火间距符合规范要求,确保消防车道畅通。 (风险点:在建筑之间堆放纸垛等货物占用防火间距或消防车通道的,将被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三合一行为】 印刷企业不得将居住场所与生产、储存场所设置同一建筑内。 (风险点:印刷企业存在三合一行为,员工住宿与企业生产、储存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将被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消防值班】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印刷企业,其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 (风险点: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动火安全操作】 印刷企业应当履行动火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禁止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严禁违规电焊作业。 (风险点: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将被处以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七节 其他领域要点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 印刷企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影响市容。 (风险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及时纳税】 印刷企业要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风险点: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可以被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广告引证内容】 印刷企业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明确表示。 (风险点:印刷企业广告存在使用不真实或者不正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或者在使用时不表明出处,内容含糊;印证内容在广告中的使用超过合理程度,或者与有关材料原意相背,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印证内容超出适用范围或有效期限,误导消费者的,将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印刷企业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合规管理运行 第三十条 【合规管理制度】 印刷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合规行为规范,针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合规风险变化,及时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合规风险识别预警】 印刷企业应建立健全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和分析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于常见及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进行内部预警。 第三十二条【合规风险预案】 印刷企业应加强合规风险应对,制定合规风险预案,对已经产生的合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应对处置。 第三十三条【合规审查】 印刷企业应建立健全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贯穿生产经营及内部管理行为全过程。 第三十四条【合规评估】 印刷企业应定期开展合规管理评估,定期对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对长期存在的合规风险和违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强化风险管控。 第四章 合规管理保障 第三十五条【合规考核评价】 印刷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合规考核评价,细化评价指标,对生产经营及管理的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合规成果进行全面评价。 第三十六条【合规管理队伍】 印刷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和规模,建立专业化的合规管理队伍,在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配备合规管理人员,确保合规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十七条【合规培训】 印刷企业应重视合规培训,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制度化、常态化培训机制,确保企业人员能理解、遵循企业合规目标和要求。 第三十八条【合规文化】 印刷企业应积极培育合规文化,采取法治教育等多种途径,强化企业人员合规意识,营造良好的合规文化和氛围,为合规工作的开展打下扎实基础。 第三十九条【合规总结】 印刷企业应于每年年底全面总结合规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一节 内部激励机制 第四十条【绩效考核】 印刷企业应将合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和依据,并与员工聘用、职务升降、培训发展、劳动薪酬相结合。 第二节 外部激励机制 第四十一条【激励途径】 印刷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规激励机制,形成涉企经济利益、涉企社会声誉等多种途径的激励途径,将合规成效、信用等级作为惠企政策。 第四十二条【合规认证及结果运用】 印刷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与行业整体发展相适应的合规认证标准,将合规认证结果作为给予惠企政策幅度、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标准和重要指标。 第四十三条【商协会激励机制】 印刷行业协会应建立会员企业合规评价体系和结果运用机制,以充分发挥合规建设成果显著的会员企业在行业内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行业合规建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指引效力】 本指引是对龙港市印刷企业和从业人员做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指引实施日期】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