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印刷包装行业劳动用工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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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引导龙港市印刷包装行业依法合规用工,维护印刷包装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印刷企业劳动用工实际,制定本指引,供用工单位参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印刷包装企业,作为印刷包装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的包装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保护产品、方便储运、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所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体名称;也指为达到上述目的在采用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的过程中施加一定技术方法等的操作活动。 包装印刷也称为包装装潢印刷,是以各种包装材料为主要产品的印刷,是指在包装上印上装饰性花纹、图案或者文字,以此来使产品更有吸引力或更具说明性。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用工风险,是指印刷包装行业以及从事印刷包装行业人员因不合规用工行为,引发法律责任,承担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印刷包装行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用工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 第五条 印刷包装企业招用职工时,不因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视应聘人员。录用人员的应及时登记、建立职工名册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印刷包装企业不得以女职工婚育情况的或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的,不得以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聘用条件的,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聘用标准的,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或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或辞退女职工。 第七条 印刷包装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八条 印刷包装企业不得扣押职工证件或收取押金,不得要求职工提供担保。 第九条 印刷包装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签订的时间为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条 印刷包装企业科学设置工作量,严格按照法定工作时间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职工加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等特殊人群在夜班劳动或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第十一条 印刷包装企业要严格执行龙港市最低工资制度,建立 健全薪酬支付制度,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职工。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二条 印刷包装企业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职工出勤记录。 第十三条 职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印刷包装企业不得扣押职工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 印刷包装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 发生工伤事故时,印刷包装企业应积极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工伤事故调查核实,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印刷包装企业不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所列的合规管理风险防范要点为近年来印刷包装行业劳动用工部分较高风险的防范要点,未涵盖所有风险防范要点。 本指引是对印刷包装企业以及从事印刷包装行业人员作出的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