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E44921N/2024-10097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增加对部分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 (第6号)

发布日期: 2024- 07- 08 09 : 0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改善人行道无序停车现状,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提高人行道通行能力,保障行人通行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自20247220时起,对在以下道路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一)试行时间:202478日至721

(二)实施时间:2024年7220时起

二、实施范围

松阳路全线、松宁路全线、松涛路全线、龙洲路(龙翔路至松阳路)、龙新路全线、江浦路全线、龙虹路全线、上佳路全线、扬升路全线、康乐路全线、西六街全线、柳南路全线、月湖路全线、新城大道全线、朝辉路全线、启源路(世纪大道至迎宾路)、霞飞路全线、开元路(世纪大道至启源路)。

三、其它事项

(一)试行期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人行道违法停车等违章行为以宣传教育和温馨提示为主,不予行政处罚。《关于对主城区部分人行道违法停车实施行政处罚的通告》(第1号)(第2号)、(3号)、(4号)、(5号已实施路段继续抄告,不再试行。

(二)所有车辆都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严禁在未设临时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人行道范围

1.按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

2.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由于道路改造非机动车道路设置在人行道上的,道路两侧人行道以内部分;

4.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

5.虽个别时段允许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通行,但主要供行人通行的场所。

(四)以下特殊情形不予抄告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抢修任务工程车、特种车辆有人行道违停行为的。

2.学校、幼儿园所在区域周边200米内上学、放学高峰时段(早上9点以前,下午3:30到5:30)接送学生的临时性停车,明显影响通行或不配合现场管理的除外。

3.经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批同意,参加重大节庆活动或重要会议的人行道停车。

4.台风等自然灾害抗灾2级预警及以上的紧急避灾时期、突发性救抢险时期的人行道违停不予抄告。

人行道违停处理途径人行道违停处理线上处理是由车主在“支付宝APP”或“浙里办APP”搜索栏搜索“人行道违停处理”,选择“人行道违停处理-温州市”,选择“违停处理”,对所属车辆进行绑定后,即可进行处理。若上述方法无法处理,前往“龙港市政务客厅(世纪大道与彩虹大道交叉口)”三楼C20/C21窗口(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人行道违停)进行处理。

希望广大市民文明出行、规范停车,共同营造文明、有序、整洁的人居环境。

特此通告。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7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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