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许可一件事联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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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受理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标准; 3.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施工作业需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标准。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二、申报材料 必要: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3.排水许可“一件事”申请表 4.不动产权证 非必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规划用地红线图、市政设施保护协 议、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示意图。(需标明集水沟、泥浆沉淀池、排水走向、接通市政排水官网具体位置) 6.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测设备有关材料(列入重点排污单位 名录的排水户) 7.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对无法提交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的,须提交由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竣工测绘评估报告) 8.水质达标排放承诺书 9.经办人身份证 10.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11.授权委托书 12.租赁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 13.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 三、办理流程 四、法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一条 第103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 第三条 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