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龙港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龙政发〔2023〕3号《龙港市李家垟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对龙港市李家垟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间2023年2月13日至2023年4月14日。
龙港市陇西路174号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补偿协议签订期间内,经多次协商,房屋权利人李其学(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未能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现该项目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我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龙港市李家垟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详见附件龙征补决〔2026〕5号《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的,可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龙征补决〔2026〕5号《补偿决定书》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6日
龙征补决〔2026〕5号龙港市人民政府补偿决定书(陇西路17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