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6-101059876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 号:
  • 龙政发〔2026〕12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6-23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港市江滨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龙港大桥至金龙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对龙港市江滨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龙港大桥至金龙街)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征收范围东至金龙街、西至龙港大桥,道路总长约5KM。具体门牌如下:沿江路419-11、12号(一层),沿江路419-13、14号(一层),沿江路419-11,12,13,14号201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202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301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302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401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402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501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502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601室,沿江路593-599号602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701室,沿江路419-11,12,13,14号702室,沿江路421-1号,沿江路421-2号,沿江路421-3号,沿江路421-4号,沿江路421-5号,沿江路421-6号,沿江路423号,沿江路425号,沿江路427号,沿江路429号,沿江路431号,沿江路433号,沿江路435号,沿江路439号,沿江路441号,沿江路443号,沿江路445号,沿江路447号,沿江路449号,沿江路451号,沿江路453号,沿江路455号,沿江路457号,沿江路465号,沿江路473号,沿江路617号,沿江路477号,沿江路479号,沿江路483号,沿江路485号,沿江路487号,沿江路489号,沿江路681号,沿江路493号,沿江路499号,沿江西路503号,沿江路505号,沿江路509号,沿江路519号,沿江路523号,沿江西路523号,沿江路525号,沿江路545-549号,沿江路541-543号等及该范围内未注明房号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具体以龙港市江滨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龙港大桥至金龙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红线图为准,已纳入龙港市城市有机更新项目的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暂停实施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征收通告30日起,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事项或行为:

(一)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二)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内被征收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1.龙港市江滨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龙港大桥至金龙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范围红线图(地形图、航拍图)

          2.龙港市江滨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龙港大桥至金龙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政发〔2026〕12号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港市江滨路道路工程二标段(龙港大桥至金龙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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