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0-0090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 号:
  • 龙政发〔2020〕121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10-04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0-2020-0003

龙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放开龙港市城镇落户限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片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龙港全域人口市民化和新型城市化建设步伐,促进龙港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打造温州大都市区南部中心城市,实现“一区五城”发展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以群众申请为主,分类登记办理的“零门槛”准入政策。

现将《关于全面放开龙港市城镇落户限制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放开龙港市城镇落户限制有关规定

 

为全面深化龙港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龙港全域人口市民化进程,促进龙港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7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 号)精神,结合龙港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移落户龙港市范围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温州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自愿申请、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

第三条  户口迁移落户分为引进人才落户、亲属投靠落户、居住地落户、政策性落户和社保就业落户等类别。

第四条  引进人才落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引进人才落户:

(一)具有《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E 类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落户:

1.经市委组织部门(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人才工程项目获得者、副高或硕士研究生。

2.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奖项)的完成人或获得者。

3.经市委组织部门(人才办)、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高级技师、急需紧缺人才、紧缺工种技能人才。

4.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引进的其他人才类人才。

第五条  亲属投靠落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父母为我市家庭户口的,如在我市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落户。

(五)离异未婚人员申请迁回原籍或投靠其直系亲属落户,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凭离婚证、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法律生效文书和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本市无房屋产权证明申请落户。

第六条  居住地落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居住地落户: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本市落户。

(二)在本市具有公、私租赁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本市落户。   

依本款取得落户资格,要求在所居住的已备案租赁私房落户的,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按“同一住址同一成套房屋内立为一户”的原则办理。

(三)持有市(县)政府建设批文或其他权属证明,首次交易购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四)已实际交易购房,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生效等涉及房屋处分后,具有房屋使用权的,可在房屋所在地落户。

房屋已被拆除或属非住宅类、违法建造的,不得落户。

第七条  政策性落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市里工作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经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同意后引进的运动员。

(四)本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位于本市的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五)获得市级部门以上评定的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最美龙港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最美家庭成员、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荣誉称号且未超过3年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就业单位所在地或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六)经市红十字会认定,对促进本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八条  社保就业落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可在本市落户。

(二)在本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可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第九条  户内家庭成员分户落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分户落户:

(一)家庭成员分居数处,且具备立户条件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分户落户。

(二)家庭成员居住同一地址,成员结婚而分开生活的,凭结婚证分户落户。

家庭成员居住同一地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而分开生活的,有房屋产权证明的,凭市房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割证明或裁决书申请分户;无房屋产权证明的,可凭其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的分家析产协议书及社区证明、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等材料申请分户落户。

夫妻之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或独立成套住宅的,不予分户。

第十条  其他人员落户。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华侨回国定居、港澳台人员的落户等,按现行国家、省、温州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随迁落户;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第十二条  本市户口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至本市同意被挂靠的亲友处;无处挂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集体户。

第十三条  根据本规定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

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按以下先后顺序,在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经常居住地社区公共集体户或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

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所列类别人员及其随迁人员,若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在市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经公安部门核准,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公共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第十五条  户口迁入社区后,是否享受当地社区的经济合作社成员待遇与户口无关。涉及社会保障、土地(林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和就学等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本人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居住公安或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不含商铺店面)。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本市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且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工作所在行政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规定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 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规定所称“以上”“未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第二十条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要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等情形,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1月5日起在龙港市范围内施行。由龙港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户口迁移落户实施细则。

 

图解《关于全面放开龙港市城镇落户限制有关规定》
视频解读《关于全面放开龙港市城镇落户限制有关规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