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龙港市船舶联合鉴定操作办法》已经第1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船舶联合鉴定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三无、非法改装船舶整治工作,消除水上安全隐患,提升反走私综合治理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和《温州市船舶联合鉴定操作办法》(温打防岸委〔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規和技术规范,结合龙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港市船舶联合鉴定小组开展的船舶联合鉴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联合鉴定,是指联合鉴定小组成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船舶进行实船踏勘、集中讨论、联合鉴定、做出结论的行为,旨在为相关部门处置查扣“三无”或“非法改装”船舶提供支撑,各成员单位应密切配合,客观、公正地开展勘验工作,准确反映实船舶真实状况,并通过数据对比准确判定船舶性质。
如果有相关船舶证书提供,船舶数据采集以船舶证书上记载的数据为依据;如果未有相关船舶证书提供,数据采集以海事、农业农村、资规(港航船检和渔检)部门船舶登记和检验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数据为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船舶联合鉴定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打私办)、鳌江海事处、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港航)、市农业农村局组成。各组成单位、申请联合鉴定单位船舶保管单位应按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打私办)职责:负责牵头指导船舶联合鉴定工作开展,协调解决联合鉴定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非业务性问题;负责接收申请单位的船舶鉴定申请,督促申请单位做好联合鉴定小组后勤保障工作,为联合鉴定小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装备,如防爆相机、防爆手电筒、测氧测爆仪、测量设备(皮卷尺、测距仪等)、劳保防护用品等;负责《船舶联合鉴定报告》的盖章流转,督促申请单位盖章后及时将扫描件传至鳌江海事处电子归档。
(二)鳌江海事处职责:负责船舶联合鉴定计划制定、组织召集及具体实施等;负责召集鉴定小组成员开展实船勘验场现采集有关数据(船舶主尺度和主要设备参数),形成《船舶现场勘验报告》;负责召集鉴定小组成员开展集中讨论,比对《船舶现场勘验报告》和《船舶证书查询报告》或《船舶系统查询报告》,商定船舶性质,制作《船舶联合鉴定报告》;负责做好鉴定船舶“一船一档”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等,具体包括勘验照片、《船舶现场勘验报告》、《船舶系统查询报告》、《船舶证书查询报告》、《船舶联合鉴定报告》(电子或复印件)、船舶相关证书及资料的电子版或纸质复印件、《船舶鉴定申请书》、《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记录表》、《测氧测爆记录表》、《船舶设备概况记录表》等;负责牵头研究船舶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办法进行专业性跟踪,并视情组织修正;负责交通运输类船舶登记系统查询工作,并配合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港航船检部门)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负责制作《船舶证书查询报告》(适应于有船舶证书提供情况);做好《船舶联合鉴定报告》盖章工作。
(三)市农业农村局职责:配合联合鉴定工作开展,派员参与现场勘验、集中讨论等工作;通知船舶保管单位(船厂、码头等)做好船舶联合勘验的准备工作;负责渔业类船舶登记系统查询工作,并配合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渔船检验部门)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做好《船舶联合鉴定报告》盖章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职责(港航船检和渔检部门):配合联合鉴定工作开展,派员参与现场勘验、集中讨论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类和渔业类船舶检验系统查询工作,在海事和农业农村部门配合下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做好《船舶联合鉴定报告》盖章工作。
(五)申请联合鉴定单位职责:提前做好船舶鉴定申请按要求制作《船舶鉴定申请书》,盖章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打私办);提前提供船舶相关证书、资料,以便制作《船舶证书查询报告》;在船舶移交保管时,做好船舶主要设施设备登记确认,填写《船舶设备概况记录表》;根据联合鉴定工作要求,派员参与船舶现场勘验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视情参加集中讨论;做好《船舶联合鉴定报告》盖章工作,负责对盖齐印章后的《船舶联合鉴定报告》进行扫描,及时将扫描件发送至鳌江海事处电子归档。
(六)船舶保管单位职责(船厂、码头等):做好扣押船舶保管工作,确保船体及其设备完整性,派专人对船舶主尺度(总长、型宽、型深)和主要设施设备参数进行测量和记录,并把数据记录在《船舶现场勘验报告》中,书面盖章上报委托保管单位(申请单位),形成第三方数据资料,以备核对、核查;为联合鉴定小组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如确保上下船通道安全,机舱、甲板整洁,泵舱、油舱、机舱等较封闭舱室工作场所的氧气和可燃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等,并在船舶鉴定开始前将《安全措施记录表》和《测氧测爆记录表》盖章书面上报委托保管单位(申请单位);根据船舶鉴定小组要求,指派专人做好船舶拍照工作,所拍照片应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编号(申请单位船舶扣押编号)、船首两侧(确认是否有船名)、船尾(确认是否有船名/船籍港)、驾驶台罗经甲板两舷側船名灯(确认是否有船名)、主甲板整体及关键部位(确定船舶类型)、机舱尾轴端部橫舱壁(确定是否有船舶识别号)、驾驶台、甲板、机舱等各种主要设备及其铭牌(确定设备参数)。
第三章 鉴定标准
第五条 对于无船舶证书提供的船舶,按以下情况分别鉴定:
(一)经实船勘验,未发现船舶名称和船舶识别号且未提供船舶相关信息的船舶,鉴定为“三无”船舶。
(二)虽无船舶名称但有船舶识别号的船舶:
1.通过船舶识别号查询船舶登记系统,显示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的,按以下情形区别对待:
(1)如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终止生产等非所有权转移(船舶买卖)情形,鉴定为“三无”船舶;
(2)如注销原因为所有权发生转移(船舶买卖),且注销时间超过1个月及以上的,鉴定为“三无”船舶;
(3)如注销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按照未注销船舶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集中讨论时比对《船舶系统查询报告》和《船舶现场勘验报告》,如系统查询数据与现场勘验主要数据明显不符的,视为套用它船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以下均简称为“套牌船舶”),鉴定为“三无”船舶;如数据明显相符,但存在非法改装的情形,鉴定为“非法改装”船舶。
2.通过船舶识别号查询船舶登记系统,显示船舶所有权登记未注销的,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集中讨论时比对《船舶系统查询报告》和《船舶现场勘验报告》,如系统查询数据与现场勘验主要数据明显不符的,视为套牌船舶,鉴定为“三无”船舶;如数据明显相符,但存在非法改装的情形,鉴定为“非法改装”船舶。
(三)有船舶名称但无船舶识别号的船舶:
1.通过船名查询船舶登记系统,显示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的,鉴定标准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
2.通过船名查询船舶登记系统,显示船舶所有权登记未注销的,鉴定标准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四)有船舶名称且有船舶识别号的,分别通过船名和船舶识别号查询船舶登记系统,根据查询结果分情形区别对待:
1.如船名与船舶识别号对应相符,显示为同一艘船舶,鉴定标准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如船名与船舶识别号对应不符,显示为不同船舶的,分别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集中讨论时将两份《船舶系统查询报告》分别与《船舶现场勘验报告》进行数据比对,根据比对结果区别对待:
(1)如两次数据比对均显示系统查询数据与现场勘验主要数据均明显不符的,视为套牌船舶,鉴定为“三无”船舶;
(2)如两次数据比对中有任何一次数据比对显示明显相符,但存在非法改装的情形,鉴定为“非法改装”船舶。
第六条 对于有船舶证书提供的船舶,不论实船上是否有船名和船舶识别号标识,也不论船名和船舶识别号标识是否与船舶证书登记内容相符,一律按所提供证书数据为依据,根据船舶证书登记船舶名称查询船舶登记系统,显示船舶所有杈登记巳注销的,鉴定标准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显示船舶所有权登记未注销的,制作《船舶证书查询报告》,集中讨论时比对《船舶证书查询报告》和《船舶现场勘验报告》,根据比对结果区别对待:
(一)如证书查询数据与现场勘验主要数据明显不符的,视为套牌船舶,鉴定为“三无”船舶;
(二)如数据明显相符,但存在非法改装情形的,鉴定为“非法改装”船舶。
第七条 其他情形:
(一)经核实伪造船舶证书的船舶,视为无船舶证书,鉴定为“三无”船舶。
(二)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的船舶,鉴定为“三无”船舶。
(三)船名虽经主管机关核定,但未在规定时间(渔业船舶为18个月,交通运输船舶为24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船名自动失效,视为无船舶名称船舶,鉴定为“三无”船舶。
(四)通过船舶名称或船舶识别号查询相关船舶登记和检验管理系统,查询不到相关信息的船舶,祝为虚假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鉴定为“三无”船舶。
(五)根据上述报告数据比对,如数据明显相符,且不存在明显非法改装情形的船舶,由申请单位另行处置。
(六)未列明事项由船舶联合鉴定小组集体商讨决定。
第四章 其他
第八条 联合鉴定组应根据工作流程(详见附件一)开展鉴定工作。鉴定组成员应相对固定,工作时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穿防滑无钉鞋,注意人身安全,认为船舶保管单位提供的工作环境不安全时,可以拒绝登船勘验,原则上夜间及雨雪台风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开展船舶联合鉴定工作。
笫九条 拟鉴定船舶在保管期间,《船舶设备概况记录表》中所记录船舶设施设备与实船不符,可能造成船舶鉴定结论失真的,鉴定小组可拒绝鉴定。
第十条 在船舶勘验前,申请单位须向船舶联合鉴定小组提供《船舶鉴定申请书》、《船舶设备概况记录表》、船舶证书及资料(如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记录表》、《船舶测氧测爆记录表》(适用于运油船)、保管单位填写完整的《船舶现场勘验报告》等资料。鉴定过程中相关表格应填写完成,鉴定完成后应出具鉴定报告,相关表格式样详见附件二至附件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施行。
附件:1.鉴定工作流程图
2.船舶现场勘验报告
3.船舶证书查询报告
4.船舶系统查询报告
5.船舶联合鉴定报告
6.船舶鉴定申请书
7.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记录表
8.船舶测氧测爆记录表
9.船舶设备概况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