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龙港市扣押渔船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994)111号)和《温州市船舶联合鉴定操作办法》(温打防岸委{2019}1号)文件精神,制定《龙港市船舶联合鉴定操作办法》,妥善处置龙港扣押渔船鉴定工作。
二、政策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
2.《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农渔发(1994)2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历次修改通报;
6.《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历次修改通报;
7.《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历次修改通报;
8.《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
12.《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13.《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9号);
14.《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15.《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
16.《全国打私办关于印发<清理整治涉嫌“三无”船舶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全打(2019)11号);
17.《全国打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走私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全打(2017)6号);
18.《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全省“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海渔政(2013)53号)
19.《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船检字(2011)490号);
20.《浙江省人民政府反走私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反走私办(2019)1号);
21.《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水上非法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交海函(2015)183号);
22.温州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成立查扣三无船舶联合鉴定小组的通知》;
23.温州市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办公室《关于调整温州市查扣船舶联合鉴定小组的通知。
三、政策说明
《龙港市船舶联合鉴定操作办法》规定了龙港市船舶鉴定工作总则、部门工作职责、鉴定标准、工作流程和申报材料等。具体说明如下:
一是确立工作总则,进一步明确船舶鉴定的意义和依据。
二是明确责任部门分工,市船舶联合鉴定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打私办)、鳌江海事处、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港航)、市农业农村局组成。各组成单位、申请联合鉴定单位船舶保管单位应按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并对各部门单位职责作了细致的规定。
三是明确了鉴定标准,对如何判定三无船只的几个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是其他方面,规定了鉴定工作流程、鉴定材料。
四、解读机关
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市打私办)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