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0-00238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企业
  • 文 号:
  • 龙办发〔2020〕123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6-1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1-2020-0008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片区,市直属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小微园规范管理,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小微园规划建设要求

(一)本意见中所指的小微园是指符合规划,经过龙港市政府确认以国有投资公司开发建设或代建、龙头企业牵头开发建设、工业地产开发建设等三种模式建设的小微企业集聚工业园区。

(二)新建小微园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5-7%,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5-25%,其中用做员工宿舍的非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不能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2%,非生产性用房建筑要具备综合办公、科技研发、食堂和物业等功能。非生产性用房建筑物应具备公共建筑物外立面,应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设置公共的出入通道,员工宿舍用房不能建成套房形式。

小微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场地,设立服务大厅,引进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政务代办、政策咨询、法律服务、财务代理、人才培训和安全生产等生产性服务。鼓励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研发设计、教育培训等服务设施共享。供热、治污等共性配套厂区(车间)应集中建设、共享使用。

小微园内的非生产性用房,只能自持或出售给入园企业,且入园企业今后转让工业厂房时,其购买的非生产性用房必须一并转让,否则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依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非生产性用房不得出租给与入驻企业生产、员工服务等无关的对象。

(三)各小微园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主导行业(小微园面积200亩以上的,主导行业可增加至2个,分行业设立集聚区块,具体由市经济发展局按实际情况确定),根据行业特色招引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及符合要求的企业入驻,主导行业入驻企业使用面积要达到总建筑面积70%以上,其它入驻企业原则上必须为主导行业的配套生产企业。

(四)小微园建设项目可以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在安全和规划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园区所在地的控规,合理配置容积率,容积率不得低于2.0。严禁对楼层进行结构性分层,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必须在厂房出售合同中明确规定,行政综合执法、资规、应急、经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小微园建筑密度不得超过50%,绿地率要高于5%,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0米。厂房仓库用房按机动车停车位不低于0.3辆/100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位不低于0.6辆/100平方米配建,办公用房按机动车停车位不低于0.8辆/100平方米、非机动车停车位不低于0.6辆/100平方米配建。

二、入园企业要求

(一)入园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在龙港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工业企业,且必须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新注册企业一年内不得给予准入。

2.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土地。

3.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小微园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功能区的要求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对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产业政策、环保、能耗要求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4.入园企业原则上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均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具体行业指标参照《温州市“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确定。如为市政府确定的整治类行业企业,需达到行业整治基本要求。

5.企业联合体新开发建设小微园参照“标准地”政策实行批后监管。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优先入园: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成长型小微企业: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者纳税总额持续增长且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的企业;同产业类型企业,以税收优先。

3.科技型小微企业:(1)近三年R&D经费支出占当年销售总额平均在4%以上的企业;(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发明专利企业;(3)项目产品获得温州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4.已供过工业用地,且厂房被征收或者将被征收的企业和有意向园区集聚,愿意通过回购、置换等方式入园的企业。

(三)入园企业审核

建设方案已通过审批的小微园,允许面向经审批确定的主导产业及其配套产业企业进行预定登记,但不得收取各种形式的订金,且必须在小微园登记点显要位置张贴政府管理规定、房源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海报,充分保障拟入园企业的知情权。

企业准入评审流程为:拟入园企业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预定登记)并如实填写《龙港市入驻小微园企业(项目)登记申请表》。拟入园企业依据市经济发展局审核的准入评审意见申购厂房、办理相关入园手续。业主名称必须与准入评审意见、销售合同一致,且企业股权不得变更。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市经济发展局出具的准入审查意见及相关要求给予企业办理入园手续。

三、小微园产出效益管理

(一)建立“标准房”制度

坚持以“亩均论英雄”为导向,参照“标准地”各行业控制指标, 设定亩均(按1500㎡折成1亩)税收等指标要求,实行两年期的验收考核,倒逼入园企业更新设备、创新产品、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

(二)实施履约管理

全面实施小微园开发和小微企业入园合约制度。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必须与市经济发展局签订《龙港市工业用地项目投资监管合同》(由市经济发展局制定合同范本,根据各小微园实际需要再调整补充),实施投资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开发建设要求、厂房销售(转让)管控、企业入园、产权分割、企业退出、亩均产出等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市经济发展局作为监管主体严格落实履约管理责任。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小微园的,开发建设主体必须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建设小微园的,开发建设主体必须与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变更合同》。每个入园企业与市经济发展局、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签订的销售合同中须明确及时办理环保、安全等手续,强化规范管理,以及企业达产要求、退出机制、小微园各项管理规定等内容(由市经济发展局制定销售合同范本,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再调整补充制定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三)建立退出机制

严格落实“一企一电表号”,对入园企业实行效益综合评价, 强化差别化政策运用。对连续3年被评为效益综合评价D类的入园企业,市经济发展局按原合同销售价格享有优先回购权或有权废止租赁合同。市经济发展局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企业随意变更项目产业、违规转租等行为的,要求其整改。

(四)自持部分效益综合评价

根据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自持部分面积及自持部分产生的税收等数据,开展效益综合评价,依评价结果对自持部分执行差别化政策。

四、加强小微园销售和租赁管理

(一)封地价、竞无偿移交厂房面积和配套用房面积

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小微园的,在出让土地过程中,当土地竞价溢价率达到一定比例时(最高不超过50%),则竞无偿移交政府的小微园厂房和配套用房面积,移交面积多者得。

(二)限房价

本着“保本微利”和“降低小微企业用地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建筑成本以及销售价格,出售均价(备案价,含用于消除集体经济薄弱村的厂房,但不包括无偿移交政府和自持部分厂房)原则上不得超过2900元/平方米,销售最高价不得超过销售均价1000元/平方米,特殊项目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需要将出售定价方案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定价方案要符合本文件限价规定,并作为相关部门管理的一项内容。

(三)销售模式

产权开发式的小微园(含存量用地开发建设的小微园,下同) 参照商品房模式进行销售,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须取得商品房开发资质资格。小微园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0. 0以上(若厂房没有地下空间,则工程形象进度须达到一层以上)后,允许参照房地产政策办理预售许可证并进行预售。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可以申请进行分期销售,每期预售许可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万平方米。具体销售流程参照商品房模式:(1)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将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备案;(2)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将小微园分割方案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审查;(3)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根据审查通过的分割方案,确定“一房一价”方案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备案;(4)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到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申请办理预售许可;(5)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本意见第四点第(四)小点规定进行公开销售,销售对象范围为经市经济发展局审核确定的企业;(6) 已认购定位的入园企业与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签订销售合同,报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办理预登记。

已完工的厂房通过规划、消防等专项验收及通水、通电后, 可以分期组织竣工验收,分期出具质量监督报告,购买或承租企业必须在厂房竣工验收后才能进驻生产,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应在第一期竣工验收的范围内。

(四)公开销售

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一房一价”价目表,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在小微园销售点显要位置进行公示,严格按照“一房一价”对外销售,直到销售结束。对同一房源,经准入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多于一家时,均属于优先入园企业或均不属于优先入园企业的,规上企业以上年产值高者优先,规下企业以上年税收总额高者优先,如产值、税收无法比较,则通过摇号方式公开配置。已经认购但放弃的,其房源转为集中公开销售。

(五)限转让(出租)

入园企业购得厂房后必须自用,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入园企业不得自行出租或转租厂房,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在销售或出租厂房时应在合同中与购买人或承租人约定,不得自行出售、出租(转租)厂房。如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由市政府下属国有企业按不高于市场评估价进行优先回购,或须经市经济发展局(或建设平台)批准后方可转让,受让方应符合小微园入园相应标准。配套设施与生产厂房不得分开转让。

(六)自持规定

产权开发式的小微园必须按规定合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自持建筑面积比例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无偿移交政府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基数)的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自持厂房应相对集中成片,原则上以幢为单位,面积不足一幢的则以层为单位,在确定小微园总平面图时,对自持的部分应予以明确。

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自持部分用于出租的,厂房一次性出租合同期限不得高于5年,租金支付周期不超过一年,承租对象应符合入园标准,须经市经济发展局审核确定,并接受“标准房”监管。租赁双方须到市经济发展局办理出租登记备案,并与市应急管理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工业厂房出租企业的主体责任。

(七)限面积

小微园分割出售给中小微企业的厂房面积控制在500-5000平方米(其中同一平面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500平方米),单幢出售的以实际面积为准,若单幢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则限定单个企业最多只能购买一幢,且该企业必须为规上企业或投产一年后产值达到规上。对亩均税收达3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优质企业购置厂房限制面积放宽至2万平方米。

(八)加强市场监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小微园市场监管。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要将小微园建设、销售、物业管理等纳入行业管理范围,加强对小微园销售、预售等行为的监管巡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产权开发式小微园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小微园分割方案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加强对小微园入驻企业产权转让行为的管理工作,在不动产登记证中注明“该项目属于小微园项目,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须依据市经济发展局相关证明才可办理转让登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产权开发式小微园散布虚假信息、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查处在小微园开发、销售过程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加强对入驻企业股权转让行为的监管。

市经济发展局要将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入园企业遵守小微园管理规定情况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监管范围;要加强对小微园出租、转租等行为的监管巡查。

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务监管,依法查处在小微园开发、销售过程中的偷税、漏税等行为。

五、加强小微园建设保障与运营管理

(一)推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模式

鼓励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培育一批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的专业小微园运营管理机构。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须在取得预售证前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一半以上建筑面积的企业入驻生产前,牵头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物业管理用房按照非住宅用房的规定标准予以配置。

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须实现入园企业“一企一电表号”,供电部门审批对象必须为市经济发展局审核确定的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供电部门在办理企业供电手续时严格审查营业执照、购房合同、法人代表身份证件等资料并向市经济发展局提供每个入园企业用电情况。

现有100亩以上园区应根据《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通用要求-团体标准T/ZAⅡ015-2019》,进行数字化改造,达到智慧园区三级(集成级)标准;100亩以下园区应进行数字化改造,达到智慧化园区二级(规范级)标准。新建小微企业园一律按照《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运营通用要求-团体标准T/ZAⅡ015-2019》,推进园区智慧化建设,同步规划建设安防管理系统、能效管理系统、环保监测系统、人行车行管理系统、生产经营分析系统、智慧消防管理系统等智慧化管理系统。

新建小微园设计要考虑园区入园企业环保治理方案,预留集中治理设施建设用地,入园企业应优先考虑纳入园区集中治理。已完成建设的小微园,鼓励采取集中治理模式。

(二)建立小微园物业维修资金和保修金制度

小微园应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制度,物业维 修资金缴纳标准,按12元/平方米缴存;物业保修金缴纳标准,按6元/平方米缴存。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自持部分同样按此标准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

(三)加强安全监管

市应急管理局要依职责加强对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巡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从重处罚。

(四)加强环保监管

环保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小微园建设和拟入园企业准入评审环节的监管职责,并指导入驻企业安装环保设备,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加强违章巡查

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日常巡查,依法查处入园企业对楼层进行结构性分层、更改外立面等违章行为。小微园物业管理机构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园区内运营秩序、环境卫生、违章拆除等工作。

(六)加大小微园及入园企业政策扶持力度

1.对小微园建设项目,予以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2.入园企业办理各种证照应缴纳的各种规费,按上级现行政策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市级收取的部分给予全额减免。

六、其他

(一)已建小微企业园未能达到《意见》和《项目管理合同》要求,或绩效评价为D档的,一律进行整改提升。

(二)以上规范小微园建设用地出让、销售管理的限制性规定,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并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管理合同予以约定,付诸实施。

本意见自 2020 年7月19 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关于处置我市小微园准入企业退出房源的规定

           2.关于小微园已准入企业股权等部分事项变更的规定

           3.龙港市小微企业园星级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关于处置我市小微园准入企业退出房源的规定


一、处置对象

已通过市经济发展局准入评审,但因准入园企业自身原因未签定销售合同的预定厂房。

二、处置方式

采取房源统一回收的处置方式,由小微园开发业主对退出房源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退出企业名称,退出法人代表,退出房源号等,登记完毕后统一报送至市经济发展局进行处置、备案。

三、处置流程

(一)房源公开及登记。退出房源由市经济发展局统一发布,具体信息公开详情由市经济发展局制定公开,拟购买企业到市经济发展局指定场所进行登记申请,对同一房源,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多于一家时,以上年或本年(至登记申请时)税收总额高者优先。

(二)准入评审。市经济发展局根据《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进行准入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准入评审。

(三)合同签订。已通过准入评审的企业与小微园开发业主进行销售合同的签定及备案,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小微园开发业主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一房一价”价格,不得通过签定“阴阳合同”变相抬高价格,入园企业后续管理按照《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执行。



附件2

关于小微园已准入企业股权等部分事项变更的规定

 

一、允许变更事项

1.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

2.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变更股权;

3.因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名称变更、经营范围部分增减(前三项除外),不影响行业属性变更;

二、变更流程

1.申请。企业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变更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

2.审批。市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经济发展局的审批意见进行相应变更。

 


附件3

龙港市小微企业园星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与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升级版小微企业园,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办法》(浙中小企业办〔2018〕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的小微企业综合发展平台。

第三条 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绩效评价遵循导向性、科学性、综合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统筹推进,新建园区要适度超前、高标准建设,存量园区要高标准改造提升;注重绩效优先,定性定量结合,突出亩均效益和结果导向。

第二章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

第四条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每年开展一次。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以及评定程序均以省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办法为依据。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全市小微企业园的绩效评价和星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对新建(新改造提升)的小微企业园投产当年只进行评分评级,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和措施(主动申请除外)。  

第六条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一级指标分别为园区效益、入园企业培育、园区管理服务以及高端要素集聚(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1)。

第七条 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得分从高到低分成A、B、C、D四档,其中绩效评价得分排名前15%(含)定为A档,15%-40%为B档,40%-80%为C档,后20%为D档。

第八条 在绩效评价结果基础上开展小微企业园星级申报,C档及以上可参加星级评定,B档园区可直接申报二星级,A档可直接申报三星级(星级标准详见附件3-2)。

第九条 全市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全部纳入市“亩均论英雄”评价体系,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分A、B、C、D四档。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为《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并结合小微园物业管理机构对入园企业的评价情况(各小微园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 对工业固废乱堆乱放的小微园区实行一票否决,具体认定工作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

第三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无运营管理机构的,奖励给业主委员会)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50%以上的奖励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所获得的奖励用于企业物业费减免的部分,应当加大对A类企业的补贴力度,C、D类企业不得享受。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园内有D类企业20%以上的,当年运营管理机构所获得的奖励减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 年7月19 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附件:3-1.龙港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标准

          3-2.龙港市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标准

          

附件3-1


龙港市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

指标说明

分值评定

园区效益(60)

亩均税收

30

以全市小微企业园亩均税收为基准值,税收收入数据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以园区实际用地面积(投用)取数。

亩均税收/基准值*30,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45分;

亩均营业收入

20

以全市小微企业园亩均营业收入为基准值,营业收入数据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20,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亩均用电税收

10

以全市小微企业园亩均用电税收为基准值,以供电部门核定为准。

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10,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5分;

入园企业培育(15)

小升规

15

当年累计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以经发部门核定为准。

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企业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类似称号的企业数量之和占投产企业总数20%,得5分,未达到不得分。当年每增加一家小升规企业得3分,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科技型企业得1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高新技术企业

当年累计净增高新技术企业数,以经发部门核定为准。

科技型企业

当年累计净增省科技型企业数,以经发部门核定为准。

园区管理服务(15)

公共服务

7

专业化第三方管理机构(独立法人资格)、线上线下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政务代办、投融资、人才、电子商务等服务)

专业化第三方管理机构管理得3分;具备完善线上线下服务平台,每项服务得1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数字化管理

6

园内实现4G和WIFI全覆盖,园区进行数字化管理,及时报送经济运行数据,入园企业上云。

园区实现数字化运营管理得2分;及时报送信息得2分;企业上云占比30%以上得1分,当年净增1家加0.5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


物业服务

4

物业管理由专业机构负责,园区环境整洁有序。

园区有专业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得1分,根据物业管理机构等级赋予1-2分;园区管理有序规范的得2分,一般的得1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4分。

高端要素集聚(10)

创新投入

5

以全市小微企业园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基准值。

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园区计算)/基准值*1,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专利

5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数量

专利数/投产企业数≥30%,得基本分2分;当年新增发明专利每个加1分,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每个加0.5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加扣分

加分

——

配合召开现场会,省级得10分/次,其他得5分/次,其他应加分事项视具体情况加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扣分

——

发生一般安全生产(消防)事故扣20分/次、违章搭建清理不配合扣5分/次、其他应扣分事项视具体情况扣分。

否决项

——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消防)事故,当年直接列为D档。

 

附件3-2

龙港市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申报)标准

序    号

指标

一星级

二星级

三星级

四星级

五星级

1

绩效评价

C档及以上

C档及以上

B档及以上

A档

A档

2

园区规模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30亩,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40亩,或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50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100亩,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生产制造类占地面积≥100亩,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

3

小微企业

生产制造类≥10家。

生产制造类≥20家。

生产制造类≥30家。

生产制造类≥50家。

生产制造类≥80家。

4

产业特色

具有一定的产业聚集效应,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50%。

具有一定的产业聚集效应,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50%。

具有一定的产业聚集效应,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60%。

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产业特色和优势明显,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不低于80%。

5

运营机构

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园区运营管理规范。能够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事件,有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流程及预案处理机制。

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有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园区运营管理规范。能够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事件,有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流程及预案处理机制。

有明确的运营管理机构或园区管委会,有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企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能够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事件,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流程及预案处理机制。

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有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完备的企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明晰的服务台账。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专门的客户投诉处理部门,以及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制度和部门。

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园区导入先进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园区管理制度、完备的企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明晰的服务台账。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建立专门的客户投诉处理部门,以及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制度和部门。

6

设施配套

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环保、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有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环保、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有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具有必要的消防、安全、环保、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有商务、办公、仓储、物流、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物流、电力、供水、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安排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实现物业专业化管理。

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物流、电力、供水、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安排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实现物业专业化管理。

7

园区数字化

具有一定的园区数字化管理基础条件。

具有初步的园区数字化管理能力。

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管理和企业服务。

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的专门机构,较完善的智慧基础设施、智慧运营、智慧服务等。建立大数据平台、信息发布平台、智慧应急平台等,智慧化企业生产服务、生活服务达到较高水平。园区数字化管理和服务能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具有园区数字化管理的专门机构,完善的智慧基础设施、智慧运营、智慧服务等。园区大数据平台、信息发布平台、智慧应急平台等能充分发挥作用,实现智慧化企业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实现全覆盖。园区数字化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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