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加强小微园规范管理,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关于园区非生产性用房的规定。新增小微园非生产性用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25%,容积率最高不得超过2.5,小微园建筑密度不得超过 50%,绿地率要高于10%,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0米。
三、关于入园企业的条件设定。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小微园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入园企业的上年或本年(至准入评审时)税收总额不得低于10万元、纳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0万元,以及规定了几种优先入园企业的条件。
四、关于小微园产出效益管理规定。入园企业都要接受“亩均论英雄”考核(1500㎡折成1亩),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入园企业,市经发局按原合同销售价格享有优先回购权或有权废止租赁合同。
五、关于小微园销售和租赁管理。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小微园的,在出让土地过程中,当土地竞价溢价率达到一定比例时(最高不超过50%),则竞无偿移交政府的小微园厂房和配套用房面积,移交面积多者得。产权开发式的小微园必须按规定合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小微园开发建设主体自持建筑面积比例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无偿移交政府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基数)的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
除上述几处涉及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重要内容进行规定外,对于其他内容的工作要求也作了相应文字表述,在此就不再一一进行解决。具体详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