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0-0048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文 号:
  • 龙办发〔2020〕142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8-04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CLGD01-2020-0016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港市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片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

 

龙港市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打造龙港建筑区域品牌,促进龙港市建筑业特色发展。到2022年实现全市建筑业经济社会效益、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能力、质量安全管理等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温州地区领先,实现创建省级建筑强县的目标。

二、强化政策激励,推动建筑业改革创新和转型提升

(一)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利用科研成果

1.支持建筑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强科研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依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 、10万元的奖励;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建筑信息模型 BIM 技术,引导企业组建 BIM 技术中心(经主管部门认定)奖励 20万元;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绿色施工工地(以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命名为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牵头主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参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同一标准参与企业较多的只奖励署名前 3 家。

2.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和职业培训力度。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省级一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获得省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均奖励1.5万元。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1.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本市建筑业企业可在温州地区银行或保险公司办理保函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以企业为单位缴纳,按照“一地缴纳,全市通用”的原则执行,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前三年度未发生民工欠薪的,向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申请及承诺,经市社会事业局审核确认没有投诉的,可免缴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本市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2.激励企业加快发展。对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按年地方综合贡献增量部分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其后续年度中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有超过以前年度峰值的,超过峰值部分仍按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以此类推。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鼓励企业拓展市外业务, 企业实际缴纳的市外项目形成地方贡献度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按在我市实际形成的地方贡献度予以阶梯式奖励。50-200万元(含)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予以奖励,200-500万元(含)按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予以奖励,500-1000万元(含)按75%予以奖励,1000-2000万元以上按80%予以奖励,2000万元以上按85%予以奖励。企业实际缴纳的市外项目形成地方贡献度低于上年度市外项目形成地方贡献度的,奖励比例为达到奖励档次百分数减去下降奖励百分数(下降奖励百分数根据市外项目形成地方贡献度下降百分数的二分之一确定)。

(三)打造现代建筑产业,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1.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筹建建筑业总部大楼或产业园,享受发展总部经济和“一事一议”政策。对本市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年产值超过5亿且税收超2000万元的企业,其办公用房、仓库等设施建设用地,可参照标准地用地准入管理规定予以项目优先准入,按工业用地性质安排用地指标,并以挂牌出让方式予以供地(实施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若每年实缴税收超500万元(含),将补助500平方米以下位于龙港市境内的办公场所租金(年租金不高于300元/平方米),若实缴税收超2000万元,则将补助1000平方米以下位于龙港市境内的办公场所租金(年租金不高于300元/平方米),有效期五年,期间,该场所水电费等一切日常办公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租金由乙方企业先交纳,年纳税额达标后予以补助返还。

2.创新工程项目管理。积极倡导工程总承包,鼓励施工承包企业兼并、收购建筑设计企业或自行组建建筑设计子公司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龙港建筑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建筑设计甲级资质企业取得控股权并将注册地迁至龙港市域内且承诺在我市经营五年以上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3.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和质量、文明创优。对企业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国家特级资质企业的给予奖励3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的给予奖励1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资质一级的奖励3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企业每晋升一个资质等级给予奖励10万元。 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施工工程项目创杯进行奖励,对当年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比如“鲁班奖”“詹天佑奖”“梁思成奖”等)给予总承包企业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工程创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奖励30万元;创国家优质银奖的,奖励15万元;对当年工程创省、市优质工程奖的,分别奖励15万、8万元(含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单项金奖);对当年创全国、省级、地级市文明标化工地的,分别奖励30万、15万、8万元;对当年工程获得龙港市级优质工程奖的予以奖励1万元。(具体评选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鼓励外地建筑企业落户我市。原注册在外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变更迁回龙港注册并承诺在我市经营五年以上且对本市GDP产生贡献值的,特级总承包企业奖励300万元,一级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奖励50万元,并按企业对市财政的贡献给予相应奖励。企业在我市落户之日起5年内,前3年按其上一周期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贡献度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上一周期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计算周期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企业在我市落户第二年年终开始兑现。

为鼓励和支持已回归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回归本市经营已满5年及以上的企业,继续按其上一周期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计算周期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近三年内经营已满5年及以上的企业,可参照本款执行。

5.鼓励企业培养引进人才。我市建筑业企业人员考取一级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成功,给予奖励1万元,对前三年均不在我市建筑企业注册的一级建造师,现调入我市建筑企业的一级建造师,奖励1万元,市政、水利水电、公路等专业的一级建造师加倍给予奖励,多项建造师资格的,不重复奖励。以上受到奖励的一级建造师,必须三年内不调离我市建筑业企业,期满后兑现。

(四)建立企业做大做强奖励机制

对上年度年建筑施工产值总额超过5亿元、2亿元、1亿元且实缴税金超1000万、500万、2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授予龙头、骨干、优秀企业称号;并对首次获得龙头、骨干、优秀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其他

(一)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和信用失范等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的,不能享受本意见中的财政扶持政策及奖励。

(二)本文中的所指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建筑业相关资质等级、安全许可证书(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的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并在我市依法纳税。

(三)本意见中所述的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市外项目在龙港形成的地方贡献度和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贡献度。每年对企业的各项合计奖励补助,以税务部门实缴数为计算基数并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5%为限。

(四)本意见中所列各项奖励原则上一年度一兑现(兑现时限为第二年的第二季度,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贡献度奖励的兑现时限为第二年的第三季度),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市外项目形成地方贡献度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即可申请兑现(兑现时限为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90个工作日内)。

(五)本意见中所列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六)建筑业企业在本市经营期未满5年迁出市外的,退还前三年度申请获得的政府各项奖励,经营期满5年及以上迁出市外的,退还上一年度申请获得的政府各项奖励。

(七)建筑业企业获得的各项政府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八)本意见如遇财政体制分成及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上述政策随之调整。

(九)本意见执行期从2020年9月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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