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建筑业是我市的支柱产业,对推动地方经济、解决就业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软环境,提升我市营商环境,助力“两个健康”先行区,借鉴周边县、市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出台《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经充分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完成。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意见》共分为3个部分,宗旨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文件精神保持一致,同时又体现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特点。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提出到2022年我市建筑业经济社会效益、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能力、质量安全管理等各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温州地区全面领先,实现创建省级建筑强市的目标。
第二部分为强化政策激励,推动建筑业改革创新和转型提升。明确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推进行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立足本市开展、开拓市外业务等方面政策。该部分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核心内容。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包括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利用科研成果、企业信息技术创新奖励类型及金额。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包括降低企业成本、激励加快发展、支持做大做强三方面。在降低企业成本方面: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照“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原则执行及可免缴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条件;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建筑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激励企业加快发展方面: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标准值及要求的给予专项奖励扶持;在支持做大做强方面: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拓展市外业务,对地方贡献度予以阶梯式奖励;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包括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的方式及自购产权的标准,在创新工程项目方面,积极倡导工程总承包、鼓励企业实行兼并、收购等奖励方式;在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和引进落户企业方面,对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企业予以一定的奖励。
在鼓励企业回归方面,立足龙港发展是指建筑业企业回归我市经营五年以上的,分别按资质等级、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贡献度按分类别、分年度给予扶持。
第三部分为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包括适用企业、奖励限制、兑现时间、奖励资金使用、意见执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是:(一)企业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和信用失范等事件,涉及偷税侵权等违法违规被立案的,不能享受本意见中的财政扶持政策及奖励。(二)建筑业企业在本市经营期未满5年迁出市外的,退还前三年度申请获得的政府各项奖励,经营期满5年及以上迁出市外的,退还上一年度申请获得的政府各项奖励。(三)建筑业企业获得的各项政府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需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四)所列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规范相关条款。
本意见中所述的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是指企业市外项目在龙港市形成的地方贡献度和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贡献度。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税务部门实缴数为计算基数并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95%为限。
本意见中所列各项奖励原则上一年度一兑现(兑现时限为第二年的第二季度,企业所得形成地方贡献度奖励的兑现时限为第二年的第三季度),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县外项目形成地方贡献度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即可申请兑现(兑现时限为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90个工作日内)。
建筑业企业申请获得政府各项奖励的,原则上其资质三周年内不得转移,时间从最后一次领取奖励开始计算。
建筑业企业获得的政府各项奖励,应立足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壮大企业自身发展,按规定用好该专项资金。
四、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执行标准、执行时间等
本文中的所指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地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建筑业相关资质等级、安全许可证书(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的法定代表人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企业,且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较健全,并在我市依法纳税。
五、解读机关: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