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新时代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和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温委办发〔2015〕9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平等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上进行调解,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矛盾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奖励范围包括:
(一)市行业性、专业性、社区等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的计件奖励;
(二)市行业性、专业性、社区等人民调解组织完成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申报录用的计件奖励;
(三)对调解工作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人民调解员的先进工作奖励。
第三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工作奖励对象为受理矛盾纠纷并调处成功的市、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员,不含公职人民调解员或其他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
第四章 奖励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根据调解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力和调解的规范化程度,将矛盾纠纷分为五类:简易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简易矛盾纠纷:
具有突发性、偶发性,没有稳定的成因,经调解员现场劝解、说服、教育,并于当时化解的纠纷。调解组织予以登记,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一般矛盾纠纷:
情节较轻、影响面不广、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性低的简单民间纠纷,经调解员调解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并制订调解卷宗。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复杂矛盾纠纷:
(一)涉及纠纷当事人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二)涉案标的额50万元以上;
(三)久调不结或调解成功后出现反复,可能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激化事件。
(四)其他经研究认定为复杂矛盾纠纷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矛盾纠纷:
(一)多次或多人赴省进京长期信访,对本地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二)涉及纠纷当事人5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同时涉案经济利益诉求巨大的矛盾纠纷;
(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矛盾纠纷;
(四)市级以上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
(五)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六)其他经研究认定属于重大矛盾纠纷的。
第九条 特别重大矛盾纠纷。是指纠纷情节特别复杂、社会影响特别严重、调解难度特别大、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反复督办的矛盾纠纷。
第十条 成功调处下列矛盾纠纷的计件奖励标准:
调 解 类 型 | 难易档次 | 划分标准 | 奖励标准(元/件) | 备注 |
社区调解 | 一类 | 复杂、重大、重特大矛盾纠纷 | 一事一议 | |
二类 | 非正常死亡 | 500元 | ||
三类 | 书面化解的一般矛盾纠纷 | 100元 | ||
四类 | 口头化解的简易矛盾纠纷 | 50元 | ||
警调 | 一类 | 复杂、重大、重特大矛盾纠纷 | 一事一议 | |
二类 | 非正常死亡 | 500元 | ||
三类 | 书面化解的一般矛盾纠纷 | 100元 | ||
四类 | 口头化解的简易矛盾纠纷 | 30元 | ||
交调 | 一类 | 涉伤残3级以上、死亡的矛盾纠纷 | 500元 | |
二类 | 协议标的额100万以上的矛盾纠纷 | 200元 | ||
三类 | 交通事故引发的一般纠纷 | 100元 | ||
诉调 | 一类 | 诉讼标的额100万以上的纠纷 | 300元 | |
二类 | 诉讼标的额50-100万的纠纷 | 150元 | ||
三类 | 书面化解的一般矛盾纠纷 | 100元 | ||
四类 | 经口头调解后撤诉的纠纷 | 30元 | ||
市人民调解委员会 | 一类 | 复杂、重大、重特大矛盾纠纷 | 一事一议 | 婚调、劳调、物调、医调等参照此标准 |
二类 | 非正常死亡 | 500元 | ||
三类 | 书面化解的一般矛盾纠纷 | 100元 | ||
四类 | 口头化解的简易矛盾纠纷 | 50元 | ||
备注:以上所有案件数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的数据统计为准。 |
第十一条 完成下列人民调解相关工作的计件奖励标准:
事项类型 | 档次 | 划分标准 | 奖励标准(元/件) | 备注 |
撰写典型案例 | 一类 | 被司法部或同级平台等录用 | 500元 | |
二类 | 被省司法厅或同级平台等录用 | 300元 | ||
三类 | 被市级司法局或同级平台等录用 | 200元 | ||
四类 | 撰写案例或综合信息经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录用 | 50元 |
第十二条 先进工作奖励标准:
先进奖励 | 一类 | 因人民调解工作突出被国家级媒体报道宣传的 | 1000元 |
二类 | 因人民调解工作突出被省级媒体报道宣传的 | 800元 | |
三类 | 因人民调解工作突出被市级媒体报道宣传的 | 500元 | |
四类 | 因人民调解工作获得群众锦旗的 | 100元 | |
五类 | 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技能比赛并获得名次的 | 一事一议 | |
六类 | 其他经认定为先进的 | 一事一议 |
第十三条 成功调处矛盾纠纷的计件奖励标准为“一事一议”的,其中符合复杂矛盾纠纷条件的,每件奖励500至3000元;其中符合重大矛盾纠纷条件的,每件奖励3000至5000元;其中符合重特大矛盾纠纷条件的,每件奖励5000元以上;须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调解职能科室召集相关部门、事权单位等进行“一事一议”后,报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班子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先进工作奖励标准为“一事一议”的,由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班子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多次调解重大矛盾纠纷虽未成功,但有效防止纠纷激化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并有相应材料证明的,可参照上述条款酌情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敏感案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匹配有化解能力的调解员或组织“摘牌”。
第五章 奖励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计件奖励严格按照“谁调解奖励谁”“一案一奖”的原则进行。调解纠纷案件数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管理平台统计数据为准。实行季度申报,按季度或半年发放。数据统计截至各季度末,分别在4月、7月、10月、次年1月的10日前统计报送。
第十八条 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个人品牌调解室将人民调解案件计件呈报表报各社区联合党委审查,经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盖社区联合党委公章,报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审批;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个人品牌调解室将人民调解案件计件呈报表报所驻单位审核,并加盖所驻单位公章,报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审批。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调解职能科室负责对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呈报计件奖励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采取随机电话抽查、查阅案卷、案件登记册、回访纠纷当事人等方式;审查结束后统计汇总,填写人民调解案件计件奖励审批表,经负责人签字,由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审批后予以发放经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有其他情况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 简易矛盾纠纷经口头调解成功但未登记或记录调解内容的,不计入计件奖励;一般矛盾纠纷调解成功后未规范制作案卷的,按简易矛盾纠纷标准发放奖金。
(二) 确认为违纪违法调解的调解案件或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撤销的调解案件,不予奖励,对已发放的奖励予以追回;
(三) 调解协议文书不全的,不予奖励;
(四) 虽已调解成功,但当事人又因同一事由上访、反悔或提起诉讼的,不予奖励,对已发放的奖励予以追回;
(五) 多起调解案件中被申请对象为同一主体、诉求为同一事由、调解时间在同一时间段的调解案件,则被视为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计件奖励,按单件案件标准给予奖励。
(六) 辖区内因调解不当、调处不及时或者防范、疏导、化解不力而引发民转刑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扣除该调解员计件奖金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在申报案件计件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空报、虚报或重复报送的,取消计件奖励,对已发放的奖励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全市调解案件工作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划拨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统一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其中相关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凡以前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1.龙港市人民调解工作计件奖励审批表
2.龙港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清单
3.疑难、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
附件1
龙港市 (单位) 人民调解工作计件奖励审批表 | |||||||||||||||||||||
报送单位: (盖章) 报送数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序号 | 调处单位 | 系统案件总数 | 成功调处矛盾纠纷的计件 | 调处人员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奖励金额(元) | 签字确认 | |||||||||||||
简易矛盾纠纷(件) | 一般矛盾纠纷(件) | 非正常死亡、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件) | 重大矛盾纠纷(件)(奖励另报) | ||||||||||||||||||
合计 | |||||||||||||||||||||
入驻单位审核(盖章) | 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 平安建设科审核 | 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批准 | |||||||||||||||||||
备注:1.报送数据须与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一致;不一致时以平台实时数据为准;事后补录案件不发放计件奖励;2.按照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标准,口头化解简易矛盾纠纷的,需登记、记录调解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材料留存备查;3.其他先进奖励等工作奖励由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统计发放。 |
附件2
龙港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清单 | ||||||
报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编号 | 卷宗编号 | 调解人 | 案件类别 | 当事人 | 调解时间 | 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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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附件3
疑难、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呈报表
报送单位: (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人民调解员 姓名 | |
调解案卷编号 | |
纠纷及调处简要情况 | (材料可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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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结果 | (调解协议复印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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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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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盖章) |
市矛调中心 合议意见 |
年 月 日(合议人员签字) |
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填表说明:对调处疑难、重大纠纷的奖励采取“一事一报、一事一核”的方式,由调处该纠纷人民调解员所在的调委会,及时向所在单位申报;经市矛调中心调解职能科室召集相关部门、事权单位等进行“一事一议” 确定奖励金额后,报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