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1-0080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文 号:
  • 龙政发〔2021〕27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2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0-2021-0004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龙港市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缴范围及对象

(一)范围

龙港市辖区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

(二)对象

1.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2.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3.企事业单位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劳务手续的社会化用工人员;

4.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

二、政策支持和行政措施

(一)高效有序推进企事业单位依法建制

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有关“两个健康先行区”建设的精神,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按照“先易后难、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人员上,规模较大、效益较好、职工较多的单位可率先全员建缴;在建缴标准上,缴存基数可按不低于温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执行,缴存比例可按5%-12%自主确定。其中效益较好的单位,可结合激励机制和薪酬政策,按温州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执行,缴存比例按12%执行。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等规模较小的单位,缴存基数可按不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缴存比例可按5%-12%自主确定。

(二)落实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比例范围内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免交企业所得税;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免交个人所得税;职工按规定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交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的服务和管理

1.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后,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可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况可放宽提取使用条件,职工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6个月的;

(2)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2.提供低息住房消费贷款。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购建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异地可转移接续。职工异地调动工作或离职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四)有关违法责任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工作要求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港分中心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指导和督促。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事业局、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融媒体中心、市税务局、各社区联合党委等单位要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工作顺利推进。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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