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80030010/2020-02400
  • 组配分类:
  • 征地管理政策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 07- 17 15 : 22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片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工作。

各片区及相关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做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和宣传工作。

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社会事业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资金的收支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发、公安、社会事业(民政)、综合行政执法、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货币补偿、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提供安置房、安排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就业等途径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五条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征收范围确定后,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通知公安、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经发、税务等相关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涉及的事项。

第六条 征收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调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具体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组织实施,并会同被征地对象对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土地、房屋面积需要测绘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勘测。

因土地现状调查工作需要查询不动产登记、户籍、纳税、工商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信息的,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七条 征收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并报政法部门备案,具体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建设用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结合项目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一并进行。

第八条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社会事业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土地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拟征收土地范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期限、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告期满后,应取得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回执函,回执函中应包括征求意见情况。

第十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规定组织召开听证。具体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等,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具体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组织实施。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应将结果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不动产产权人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具体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建设用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和青苗的,应当与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土地涉及耕地、园地、林地的,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的,应当与不动产产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当说明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情况,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并上报市人民政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征收土地报批前,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进行测算,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手续批准后,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拟定《土地征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公告》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含房屋)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五条 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核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和参保名额。用地单位按要求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及时交付被征土地(含房屋)。在规定期限内不腾退的,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十八条 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全市划分为一类区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

第十九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具体见附件2。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补偿和安置办法根据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违法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等不正当行为增加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第四章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征收耕地面积,每亩核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使用事宜,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大会依法讨论决定。

使用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应当集中使用,鼓励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与其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联合建设,使用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时,其征地成本、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社保成本等均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因安置留地项目用地规划选址难以落实等原因,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大会同意后自愿放弃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根据被征收耕地所处区片,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折算为货币,货币安置款归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对象所有。每亩被征收耕地面积折算为货币的标准划分为3类区片,具体见附件3:

一类区片:17—20万元/亩;

二类区片:14—16万元/亩;

三类区片:9—13万元/亩;

征收集体土地属于飞地的,其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折算货币的标准按飞入地所在区片的价格进行折算。

在不突破区片等级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对各社区货币折算安置标准进行适当微调,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结算制度,对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核定、使用等情况实行台账管理。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征收农用地面积,每亩核给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耕地为每亩2.5人,其他农用地为每亩1人。

第二十五条 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地单位根据核定的参保人数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征地成本,由市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六条 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人地对应”原则,提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参保指标不得非法转让、买卖。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制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阻挠和破坏征收土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和从事征收土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征收土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龙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2.龙港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3.龙港市安置留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表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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