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2-00791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关于《龙港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为推进市产业基金模式创新,更好地发挥市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参照《温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结合龙港实际对《龙港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龙政办发〔2021〕15号)进行修订完善,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二、出台宗旨

产业基金运营管理坚持政府投资、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形式进行投资运作。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投资符合我市投资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导向的领域,重点聚焦创业创新、投资重大发展,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领域)投资转型升级资本投入。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细化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将第六条原条款中内容“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重大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等。”修改为“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市产业基金操作规程,贯彻落实基金管委会重大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等。”

二是明确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主要职责,将第七条原条款中内容“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机构,负责市政府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修改为“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产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市产业基金法人机构,负责对市政府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三是调整非定向基金产业出资比例。将第十三条第一款原条款中内容““非定向基金”产业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 30%,特殊情况一事一议。”修改为““非定向基金”产业基金出资原则上不超过4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第一大出资人),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四是放宽子基金管理人条件。将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四项原条款内容“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团队有 3 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修改为“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团队或高级管理人员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是规范基金其他出资人出资时效。将第十六条第一款原条款内容“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修改为“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原第八章“附则”改为第九章,增加第八章“考核监督和容错机制”章节,增补条款内容如下: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每年组织对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社会资金放大作用、投资创新带动效果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上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绩效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对投资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决策机构、管理机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尽职免责的规定:

1.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2.不符合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未按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的精神和管理办法,推动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

3.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4.谋取个人私利,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或者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5.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未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未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

6.正常情况下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民主决策程序的。

四、实施时间

《龙港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港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77-6808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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