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83MB1D78880M/2023-06283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文 号:
  • 龙政发〔2023〕18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龙港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4-26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GD00-2023-0003

龙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港市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社区,市直属各单位:

《龙港市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龙港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港市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


为积极抢抓我市资本市场发展重大机遇,进一步鼓励和推进企业上市挂牌,支持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助推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政策如下。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1.引导四上企业股份制改造。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新设股份制有限公司),奖励50万元。拟上市企业与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开始审计为起始年,从次年起按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5年的奖励,前3年按1.6%予以奖励,每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后2年按0.8%予以奖励,每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本市企业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奖励100万元;完成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300万元。如属基础层升级转板的,则要扣减原基础层奖励金额。

3.加大新三板直接融资支持。企业新三板成功挂牌三年内,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单次直接融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

4.鼓励企业到浙江股权交易挂牌。四上企业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奖励30万元;完成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奖励50万元。

5.鼓励企业主板上市。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具体为: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付费达到50万元)正式启动上市工作后,奖励50万元;辅导备案后,奖励300万元;报会后奖励85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600万元;IPO 成功后,奖励300万元。

6.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具体为: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付费达到50万元)正式启动上市工作后,奖励50万元;辅导备案后,奖励300万元;报会后奖励850 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6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300万元。

7.鼓励企业创业板上市。对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具体为: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约(付费达到50万元)正式启动上市工作后,奖励50万元;辅导备案后,奖励300万元;报会后奖励850 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3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300万元。

8.鼓励企业北交所上市。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300万元(含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300万元),具体为:辅导备案后,奖励300万元;报会后奖励3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2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200万元。对本政策期内,前三家北交所上市企业,每家另行奖励300万元。

9.鼓励企业香港上市。对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具体为:递表后,按其支付中介机构费用的50%且不超过奖励总额的50%予以兑现;上市成功后,兑现剩余奖励金额。

10.鼓励企业整合上市。市内各同行业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发生整合的,且拟上市主体全资或绝对控股各市内企业,各市内企业在拟上市主体股改(含原企业主体增资扩股、吸收合并,新设股份公司作为拟上市主体并完成股权变更)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数超2亿元(或净利润平均数超2000万元)的,在拟上市主体完成报辅导后,按拟上市主体报辅导当年所产生净利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鼓励企业选择市内主体上市。龙港市内和龙港市外同时经营相关业务的企业,选择我市企业作为上市主体并对市外企业进行资产整合上市的,给予一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12.温州市外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对温州市外上市企业(含借壳上市)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且符合产业导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800万元。

13.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9号)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14.鼓励上市企业融资投资龙港。成功上市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龙港的,予以奖励200万元;首发融资80%以上投资龙港的,予以奖励30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龙港的,按资金规模0.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15.支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引导上市公司自然人、法人股东将自然人、法人限售股托管在龙港市证券机构,龙港市财政按解禁后转让股票贡献龙港市级财政(规费除外)的 95%额度给予奖励。

二、加大企业要素保障。

16.加大土地要素保障。大力保障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相关供地需求。

17.加大用能要素保障。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在用电保障上予以政策支持。

18.加大人才要素保障。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引进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资本管理团体,在企业上市(挂牌)完成后,上述人员按照我市人才扶持政策相关内容给予享受。

19.加大资金要素保障。协调市内金融机构优先保证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资金需求。对于拟上市企业逾期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不降低信用等级。鼓励担保公司给拟上市企业提供担保。鼓励龙港市产业基金优先对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开展基金帮扶。

三、建立企业上市风险共担机制

20.企业上市费用共担支持。设立总规模为1亿元的龙港市企业上市风险共担基金,用于垫付企业因开展上市工作而增加的费用。上市风险共担基金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股本总数1亿股以下的,根据企业需要最高给予垫付1000万元;股本总数超过1亿股的,根据企业需要最高给予垫付150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企业支付上市费用金额的50%予以拨付。企业成功上市的或自风险共担基金资金拨付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IPO材料的,风险共担基金按“垫付金额+归还当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计息”退出或收回;企业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收回给予企业的“垫付金额”。



附  则


1.境内上市是指在深圳交易所、上海交易所、北京交易所上市,境外上市具体按温州市考绩办法标准认定。

2.本政策所指的企业均为注册地在龙港的四上企业,并且上市主体在龙港。“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拟上市拟挂牌企业由龙港市经济发展局认定。

3.在本政策期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签约前需填写上市报会时间计划表留存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备案,按计划表报会时间推迟 1 年以上不足 2 年的,奖励总额下降 20%;推迟 2 年以上不足 3年的,奖励总额下降 30%;推迟 3 年以上的,奖励总额下降 40%。

4.对已上市企业,后三年扶持政策奖励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并采用定额奖励模式予以兑现;对拟上市企业,按新政策执行, 按原政策已兑现的不再扣回(定额补助奖励和 2022 年 9月30日前未报辅导企业的规范性补助需扣回);对 2019年、2020年的境外上市企业回归境内上市的,扣除原境外上市定额奖励的 50%。

5.如遇特殊事项,可由龙港市经济发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6.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7.本政策自2023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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